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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 2019-11-07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201910月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意见》、《关于改进工会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工会系统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暂行)》以及津工通【2017】94号、津工通【2019】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市委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中明确的“八不准”。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要认真贯彻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要进一步增强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教职工服务的方向,要加大工会经费面向基层、面向普通、面向弱势、面向急难的投入力度,要多为教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广大教职工和工会会员,不断提高学院工会组织的影响力、凝聚力、战斗力,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

第三条  学院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学院工会的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遵守中央规定、财经法律法规、全总、市委和集团要求,认真执行工会会计制度和市总相关规定。

(二)依法获取原则。学院工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各项收入。

(三)经费独立原则。学院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设立独立经费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学院工会经费各项收支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五)服务教职工原则。学院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教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学院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学院工会经费各项收支应接受教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定期公布账目,依靠教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实行民主管理。

(八)依法监督原则。学院工会经费收支应当接受集团工会和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学院工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各项经费收入。

第五条  学院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包括: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工发〔1978〕101号)的规定,“每月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学院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按规定比例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学院工会收到的集团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学院工会取得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学院工会的补助款项。

(五)其他收入,是指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第六条  学院工会经费各项收入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七条  学院工会的工会经费全部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八条  学院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教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其他支出。

第九条  教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学院工会为会员及教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

(一)教职工教育支出。

1. 用于购置教职工教育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耗用品 

2. 用于教师酬金,教师酬金按照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工通〔2017〕5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副高职称500元/学时,正高职称1000元/学时。

3. 用于工会为教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4. 用于对取得优秀资格学员的奖励,奖励范围不能超过参加培训学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奖励应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奖励标准应在培训方案中明确,物质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0元/人

(二)文体活动支出。

1.用于工会组织开展教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

2.用于举办慰问教职工文艺演出,邀请演员的演出补助每场每人最高不超过500元,可现金。

3.用于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服装等购置、租赁、维修及活动场地租赁等;学院工会购置、租赁的设备、器材、用品、服装等要妥善保管,使用时要避免物品损坏造成损失。

4. 用于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知识竞赛等活动的奖励费,各项活动要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活动方案中要明确奖励办法、标准和等次,奖励范围不能超过参加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物质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0元/人。同时,可以向未获得奖项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每次活动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学院工会全年在开展同类活动时,对未获得奖励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累计每人没年不得超过500元。不得发现金。

5. 学院工会开展体育比赛聘请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裁判技术等级人员,每场每人裁判费最高不超过400元,聘请其他裁判人员每场每人裁判费最高不超过200元。

6. 学院工会开展各类比赛确因需要可以为参加人员购买最高不超过100元的服装。参加市总及集团工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可以按照市总及集团工会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为参赛人员发放统一服装,每人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

7. 学院工会参加市总及集团工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可以聘请教练进行指导,教练酬金为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教练等级人员,每天每人最高不超过400元,其他教练人员每天每人最高不超过200元。

8. 学院工会参加市总及集团工会组织的各类比赛,组织参赛人员进行集中训练,可以向参赛人员以现金形式发放训练补助,每天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每次比赛每人累计发放训练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

9. 学院工会开展的各类活动一般不安排就餐,确因需要每天可为参加人员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60元/人,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参加市总及集团工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可以为参加人员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早餐最高不超过20元/人,正餐每餐最高不超过60元/人,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10. 学院工会工作人员在组织开展市总及集团工会或本单位各类活动过程中,可以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早餐最高不超过20元/人,正餐每餐最高不超过60元/人,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就餐,可以以现金的形式对工作人员发放伙食补助费、夜餐费,每餐补助标准不得超过60元/人,每日最高补助不得超过140元/人。

11. 学院工会在组织开展各类比赛时,应根据具体情况为参赛人员在参赛期间购买保险。购买险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2. 学院工会在组织全体会员观赏电影(或发放电影券)、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购买当地公园年票、开展春游秋游等活动时先由会费列支,当会费不足时,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学院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13. 学院工会在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中,可以聘请辅导老师,辅导老师酬金每次每人最高不超过200元。

(三)宣传活动支出。

1. 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

2. 用于工会组织技术交流、教职工读书活动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

3. 用于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

4. 用于工会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5. 用于网络宣传和媒体融合的费用。

(四)其他活动支出。

用于由工会组织的教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和除上述支出之外的其他活动各项支出。 

 

第十条  维权支出是指学院工会直接用于维护教职工权益的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单位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等在协调劳动关系争议中发生的支出印制合同范本等。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学院工会开展职业安全知识宣传、竞赛等以加强学院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所发生的支出。学院工会可以向全体教职工发放防护极端恶劣天气的物品,每年每人累计最高不超过100元。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学院工会向教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可对致困会员本人、配偶、子女帮扶,不能超范围,不能发现金,可打入银行卡。

(五)送温暖费用于学院工会向教职工送温暖发生的支出。学院工会在开展送温暖活动中要严格执行市总及集团工会每年制定的关于冬季送温暖、两节慰问、暑期慰问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学院工会应按照市总及集团工会有关规定,根据学院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经学院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五)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学院工会发生的以上各项维权支出以外的维权支出。

第十一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一)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讲课酬金按照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工通〔2017〕5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用于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奖励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物质奖励每年最高不得超过400/人,奖励范围由学院工会根据学院实际制定相关规定,经学院党委会批准后执行

(三)用于学院工会对兼职工会干部发放的补贴,学院工会应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兼职工会干部工作补贴办法,经学院党委会审议后报集团工会批准后执行。

(四)用于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等活动。

1. 学院工会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等活动时可以对获奖者给予奖励,奖励要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活动方案中要明确奖励办法、标准和等次,奖励范围不能超过参加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物质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0元/人。同时,可以向未获得奖励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每次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学院工会全年在开展同类活动时,对未获得奖励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累计每人不得超过500元。在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等活动时,可以聘请相关人员作为评委,对开展的活动进行评审,聘请学院以外人员参加评审工作,每项每人评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聘请本学院人员参加评审工作,每项每人评审费最高不超过500元。

2. 学院工会在开展劳动竞赛活动时,要按照《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劳动竞赛奖金列支渠道的通知》(总工发199412号)的有关要求,做好劳动竞赛的各项工作,积极争取行政对工会开展劳动竞赛的经费支持,同时,按照《通知》中奖励的规定向行政争取激励政策和与之相对应的资金支持。

(五)用于工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六)用于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

(七)用于经审经费、学院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第十二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学院工会用于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学院工会用于对外捐赠、赞助、固定资产盘亏损失等方面的支出。工会的教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

(一)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的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不包括三八妇女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教职工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学院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严禁发放现金和各种购物卡。发放标准必须控制在学院工会当年全部经费收入的50%以内,全年节日慰问品最高每人不得超过1000元,发放范围为全体工会会员。(入职不足半年的不在此范围)学院工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在坚持不超过当年全部经费收入的50%的前提下,报请学院党委会同意后,适当提高全年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提高的标准必须控制在全年最高标准的20%以内。

(二)学院工会在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给予一定的慰问品,慰问品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1、结婚、生育慰问品的选择要遵循实用且有纪念意义的原则,严禁购买烟、酒或奢侈品等。严禁发放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

2、采购和报销手续的履行由各分会负责,发票抬头开具“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工会”。报销凭证后应附本人签字的结婚证、出生证复印件等材料

3、婚、生育夫妻双方都是学院工会会员的,按标准给予两份慰问品。

4、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现金。

(三)会员生病住院,学院工会可给与一定的慰问金;会员或直系亲属去世,学院工会可给予一定的慰问金,慰问范围主要包括:会员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标准为:会员住院慰问金500元,四老及子女过世慰问金500元,配偶过世慰问金1200元,本人过世慰问金2500元。

1、基层工会应关心会员生活,主动掌握会员因病住院的有关信息;会员职工患重病住院,也应及时通知所在基层工会,以便工会开展慰问。

会员职工接受慰问,需向基层工会提供《诊断证明》(或者《住院病案首页》),并填写住院慰问金领取单,工会现金报销单。职工因患一种或多种病住院,一个自然年度内一次或多次住院的,均只对首次住院予以慰问,即一年只慰问一次。职工在不同年度内因病住院,对各年度内的首次住院均应予以慰问。和集团大病慰问不冲突。

慰问金可由分会派人送达,也可以由会员本人或直系亲属领取,但会员本人或直系亲属应在报销凭证上领取人处签字。对于住院期间跨越自然年度的,依照有利于职工的原则选择视为上一年度的住院或下一年度的住院。但对同一次住院,不能在两个年度内均予以慰问。

2、会员子女、四老及配偶过世,需向基层工会提供过世人死亡证明复印件并填写会员亲属死亡慰问金领取单,工会现金报销单会员本人过世,工会除给予慰问金外,还可购买花圈(花篮)前往吊唁,购买花圈(花篮)标准最高不超过600元。严禁将购买花圈的款发放现金。

(四)教职工患重病致困致贫,依据学院教职工医保二次报销情况,本人提出补助的书面申请,经材料公示认定确实因病致困的由组织上门慰问,给予适当补助和慰问。具体标准如下:

对年度医药费自费部分超过4万的会员补助慰问金4000元;对年度医药费自费部分超过6万的会员,补助慰问金6000元,对年度医药费自费部分超过8万的会员,补助慰问金8000元。10000元封顶。

(五)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工会可发放慰问金,金额不超500元,或者购买花圈(花篮)标准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六)学院工会用工会经费给予工会会员过生日的慰问,向会员发放面值不超过300元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七)为体现工会组织的关怀,学院工会可以为当年退休的每位会员购买最高不超过500元的纪念品,发放时间为会员正式退休当月。

1、严禁按职务、级别制定教职工退休纪念品标准。

2、退休慰问品的选择要遵循实用且有纪念意义的原则,严禁购买烟、酒或奢侈品等。严禁发放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

3、采购和报销手续的履行由各分会负责,发票抬头开具“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工会”。报销凭证后应附会员本人签字的退休证复印件。

4、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现金。

5、各分会自行安排时间组织本分会的荣休仪式,对本年度退休的员工表示工会的慰问,把本学期退休人员集中举办。荣休仪式每学期一次,报销总额不超200元,学院工会报销荣休仪式所需物品,例如水果、鲜花等(凭发票、会议议程及简讯报销)。

 

第十四条  学院工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积极争取学院行政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章 采购与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工会应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和资产管理,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一)凡涉及会员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物质奖励、教职工福利等支出需集体研究制定具体标准,并报学院党委会批准。

(二)凡涉及会员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物质奖励、教职工福利的实物种类、服务类型,需在广泛征求会员和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

(三)采购货物和服务需要从质量、价格、服务方面多方对比,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单笔10000元(含)以上的采购,应签订采购合同。

(四)采购物资要严格履行验收手续。发放给会员和教职工的物品,要以分会为单位,按会员姓名明编制发放明细表,并由会员签收,发放明细表作为报销凭证必须的佐证凭证。

(五)采购形成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账,一物一卡。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保养管理,要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做到固定资产的使用完好、账实相符。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学院工会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教职工服务的方向,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工会会员。

第十六条  学院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要高度重视预决算工作,每年年初要围绕市总工会和集团确定的中心工作,认真研究和编制预算,并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预算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要依法组织教职工开展民主管理,各项支出要做到年初有预算、实施有计划、执行有方案,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充分行使职代会等机构的日常监督权和审议决定权。

第十七条  学院工会要切实健全制度体系,规范财务行为,加强内部控制,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八条  学院工会要按照全总、市总和集团工会关于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的有关规定,做好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的慰问、帮扶和疗休养等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工会要主动接受市总及集团工会对经费收支的监督检查,对涉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法律法规和制度等行为,及时向学院党委进行反映,请学院党委按照组织程序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市总及集团工会反馈。

第二十条  学院工会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教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支付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学院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911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职工慰问和丧事补助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如本办法与集团工会制定的规定、要求不一致,请按照集团工会制定的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此细则由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工会与单位行政方面有关费用划分的法律、法规(摘录)说明


附件

学院工会与单位行政方面有关费用

划分的法律、法规(摘录)说明

 

在这次修订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继续摘录了工会与行政有关费用划分的相关规定,作为附件印发。

一、关于工会房屋、设备费用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45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2.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妥善解决各级工会房屋、设备问题的通知》([79]财事字第426号工发总字[1979]162号):产业公司工会和基层工会及其所属职工集体文化、福利事业所需房屋设备及其维修和水电取暖等费用,均由同级行政解决。

二、关于工会专职人员费用方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41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4. 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工总财字[1992]19号):工会脱产专职人员工资等列支问题。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支付工会委员会脱产专职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与所在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有关经费的列支渠道相同。

5. 财政部《关于企业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开支问题的复函》([82]财企字第98号):关于企业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的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开支问题,应与企业职工一样,由企业行政方面负责支付,在营业外列支。

三、关于工会开展活动有关费用方面

6. 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解决劳动保护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工厅生字[1986]21号):基层工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费用,应在本单位的行政劳动保护经费中支付,不能在工会经费中开支。

7.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企业劳动保护宣传教育经费开支问题的函》[(80)劳护字18号]:“凡企业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包括装备劳动保护教育室)所需经费,应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第四项规定,在企业劳动保护措施经费中开支”。

第四项的规定为:“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电影片等。举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展览会、设立陈列室、教育室等。安全操作方法的教育训练及座谈会、报告会等。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试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具、仪器等。”

8.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费用由谁担负的通知》[工财字(1981)29号]: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是整个企业的工作,其开支费用应由企业负担。

9.《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劳动竞赛奖金列支渠道的通知》(总工发[1994]12号):企业工会在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时,应与企业行政密切配合,企业行政应予支持,劳动竞赛奖金从企业依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中支付,具体支付办法由企业工会与行政商定。

四、关于职工教育、疗休养活动费用方面

10.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少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短期休养活动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工发财字[1982]100号):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路费、伙食补助费和床位费由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的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列支;活动费、公杂费由组织活动的工会负担。

11. 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疗养费用开支的复函》([82]财企字100号):职工经批准到疗养所疗养的往返路费,属于因工负伤的,全部由企业报销;属于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五十公里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五十公里以外的,原则上由企业补助二分之一。职工在疗养所疗养期间的伙食费,可由企业适当给予补助,最多不得超过伙食费的二分之一,如因身体衰弱或经济确实困难负担不起伙食费的,可酌量提高其补助费,但不得超过伙食费的三分之二。